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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讀到台大,卻沒獲得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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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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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598
引用:
作者
Sukoi
是的,這樣更好,這說明了刑法該修了。
個人私德與公眾利益者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罪責與第三人無金錢利害關係者,第三人不得異議,不得提告。
民法也該修了。不負舉證之責者,不得提出異議。
責任承擔者,應有權求償。
坦白說,你們覺得標會是違法的嗎?若是,則此事亦可受公評,若不違法,則不可受公評。
我從小到大沒見過有人標會
是拿英菁做對價關係的
所以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才好
您先找個實際例子,大家再來討論看看好了
2015-06-24, 11:24 AM #
188
acety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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