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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un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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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28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舊 2015-06-18, 03:44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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