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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re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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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7
文章: 39
引用:
作者blueck
相同例子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096

一審的法官受理案件較多較繁雜,以致於審理案件時,採書面狀紙陳訴較為重要;二審有三人法官合議之,辦理案件較為細心。

個人淺見:
一審法官先判都有過失,是個最保險的作法,你有異議再去二審說

是這樣說沒錯
不過根據我的經驗:二審有3名法官,稱作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審判長,三人
通常二審審理時,也是只有受命法官一人在審理,等到最後一庭終結辯論時,三個法官才會同時出現
最後一庭時,
審判長和陪席法官,很可能對眼前審理的案件,什麼都不知道,甚至連閱卷都沒有
這時受命法官,會簡單詢問一下雙方,審判長趁機趕緊閱卷,陪席法官則是在一旁發呆或打瞌睡

拿這件案子來說,審判長判決前可能什麼都不清楚,趁開庭時閱卷5分鐘,
剛好看到事故鑑定報告上說被告沒肇事責任,就直接判決被告無罪了

至於判決書內容,就交給受命法官自己去亂掰
於是,這位審判長就莫名其妙地成為鄉民口中的正義法官了!


以上是我在法院旁聽多次的經驗,如根本案有雷同,純屬巧合
(千萬不要以為有三位法官合議同審,案子就比較公正,別作夢)
舊 2015-06-18, 10:32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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