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oenxu
你的標題會引起誤會.
我一開始看標題也是下面的感受.
但是看了看你註冊年份,我覺得你沒有想冒犯的意思.
鄉民在你的標題裡,會有貶義的意思在.
你的標題給人的感覺是:
好啦好啦~闖紅燈就罪該萬死是不是? 唉唉叫那麼久,終於有一個判例跟你們想要的一樣了. 這樣你們爽了嗎?
|
原來如此,受教了,
我是很不贊同一審的見解,我認為既然要違規就要有被撞的心理準備,或者說要盡注意義務,怎麼是守法的人要有注意別人會違規的義務,我又不是在賽車,況且台灣的路況已經有夠多了,是要怎樣才注意的完。
而且闖紅燈在國內外都屬嚴重違規行為,縱使注意到了也可能因為閃避而危及第三人的生命財產。
但是,我還是會勸大家上路還是自己小心為上策,因為實務上還有很多法官跟一審是一樣的,還有這個案子是發生在101年,到今年104年6月10日才二審結束,這種審理效率,我們哪有時間跟他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