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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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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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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smt
2006年,馬英九於任職臺北市長期間,將特別費每月固定匯入妻子周美青帳戶運用於私人用途,並以假發票報帳,遭臺北地檢署以貪污罪起訴。最高法院最終判處馬英九無罪,其部屬余文則遭判有期徒刑。

法官都判無罪了,你還想怎樣?

起訴罪名不是貪污罪
如果是貪污罪
早就關進監獄
舊 2015-06-10, 01:54 P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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