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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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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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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smt
過當不是過失。
而條文中"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還有附加"不得已"一詞,雖然我的認知這裡的不得已指的是明知弄死機會很高但總強過於放著等死...

但實際上傾向解釋為"出自於非本願的情況下"卻比較多人...
也就是說,有得選擇就是出自於個人意願,沒得選擇才是不得已。

緊急醫療救護法中規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而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除了得施行之救護項目有限制外,都還有地點與情況的限制...

值勤中的緊急救護人員,尚有嚴格資格限制,其他非緊急救護之人員卻可以胡來?
因此,在這個邏輯下"無照卻選擇動手"可以稱之為過當。
舊 2015-06-10, 02:47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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