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Adsmt
過當不是過失。
舉例來說,你使用一般CPR,不小心壓斷患者的肋骨,插入臟器導至死亡,這可算是過失。
但如果你使用越南式CPR, 整個人跳上去踩,把患者的肋骨踩斷而導致死亡,這就是過當。
|
我的認知是這樣:
1.越式CPR導致患者肋骨多根骨折並刺入肺部死亡,這稱之為過當。
2.領有CPR證照於施救過程中導致患者肋骨骨折並刺入肺部死亡,稱之為過失。
3.凡故意或過失皆符合刑法罰責條件。
4.緊急避難免責規定,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應)
但無照(或無定期回訓)施行CPR致死,界定就很模糊。
就連經驗豐富的急診醫師,也很容易發生骨折致死,所以無照施救有人認為要算過當...
由誰判斷施救者有無過失或過當?由誰判斷是否可以免責或減輕?
十之八九都是有點地位卻沒有肩膀的專業人士與法官...
因此面對家屬責難(特別是有關係的),我認為判免責的機會微乎其微...
稍微有良心一點的應該會輕判,但我們也都知道...有良心的也是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