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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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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65
引用:
作者n_akemi
刑法12: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緊急醫療救護法14-2: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刑法2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法105: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所以既然急救過程中有過失,要看法官認定是否為 "不得已(或未逾越)"...
若否,法官還會評量是否免除或減輕罰則...

但我們都知道...可以完全免責的機率趨近於零。
這題純粹是衛福部自爽自High而已...

過當不是過失。
舉例來說,你使用一般CPR,不小心壓斷患者的肋骨,插入臟器導至死亡,這可算是過失。

但如果你使用越南式CPR, 整個人跳上去踩,把患者的肋骨踩斷而導致死亡,這就是過當。
舊 2015-06-10, 01:27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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