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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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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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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法12: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2. 緊急醫療救護法14-2: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3. 刑法2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4. 民法105: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所以既然急救過程中有過失,要看法官認定是否為 "不得已(或未逾越)"...
若否,法官還會評量是否免除或減輕罰則...

但我們都知道...可以完全免責的機率趨近於零。
這題純粹是衛福部自爽自High而已...
舊 2015-06-09, 08:53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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