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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貓神官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04/622567/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副處長王蘭心表示,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合格導盲犬或是專業訓練人員執行訓練時帶同的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違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4小時之講習。社會處將派員前往規勸,限期改善,無不改進,就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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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還有違法的問題
感謝論壇提供這個機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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