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貓神官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04/622567/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副處長王蘭心表示,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合格導盲犬或是專業訓練人員執行訓練時帶同的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違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4小時之講習。社會處將派員前往規勸,限期改善,無不改進,就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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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神及諸位大大辛苦了! 理也說了法也說了大家請息息怒。只能說目前政府需要做的就是宣導與教育,讓無法接受的人能夠體諒。我能體會被狗咬是個很大的陰影,但是導盲犬真的是稀有動物,如果不小心看到了也只能麻煩您直接迴避多多包涵。我還是堅持著導盲犬跟盲人與訓練員都不能夠分離,否則社會化訓練就無法推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