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OLDHAN
可以不要再舉似是而非的案例了嗎?
這案例爭議點不少,女童母親未有力證明,又要求額外的服務且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與此案完全不同,如果今天你舉的例是美國法律所保障的且女童母親提出證明,你認為結果會是如何
一方面說對此例導盲犬沒意見一方面又一直刻意提出一些假設或是不相關案例做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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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錯錯,大錯特錯.
這些人之所以敢有恃無恐就是因為我前面提過的包山包海管超寬的ADA, 美國殘障法
(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
有了這條就可以動輒以感到被歧視為由興訴,並且佔據道德制高點平時自然無往不利.
在加上一些協會跟律師撐腰,外加美國以陪審團為主的司法環境對他們更是如虎添翼.
如果國內某些團體有樣學樣推動立法,今日的美國濫訴亂象就是未來的台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