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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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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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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人生開始
台灣的法律比起日本少了個但書 得自由出入公眾場所"但造成損害時不在此限"
也許有很多人認為輔助犬是絕對不可能犯錯的 但我覺得這個但書還是要有比較好 不只保護障礙者 也保障店家

最近看過日本兩個案例
一是導盲犬使用者去餐廳用餐
店家把她安排到露天座 結果引起不滿
使用者認為根據法律 她有權決定自己想坐那裡 店家的安排無啻是一種侮辱
於是一狀提起行政訴訟

另一例是上個月 北海道的旅館拒絕導盲犬入住
理由是以前有房客帶狗 結果退房後留下的尿騷味跟狗毛讓他們好幾天都無法做生意...

拒絕導盲犬終究是違法 不過我總覺得 這類事情大多數不是法律問題 而是溝通與宣導教育的問題


總之就是不管哪國都有我有殘障手冊我最大的那種...
你們店家不知變通就是沒有同理心,素質差,低格調.
再囉嗦小心我告你歧視, 反正我很有經驗了.
舊 2015-06-06, 12:47 PM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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