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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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盲犬是輔助盲人方便的工具之一
法條原意是讓盲人方便行走不受拘束
用餐時是否需要在旁這點有待商榷,很多餐廳空間不大,為了讓搭輪椅的人士或推嬰兒車的父母能用餐,或顧及送餐安全,也會提供置放空間
這點應該尊重店家的意願
至於什麼眼睛,器官的說法,我是覺得有點煽情了,試問馬路上萬一,萬一哦,導盲犬被撞傷,請問可以提告肇事車主過失傷害嗎?
可見法律上還是有程度的區分
至於提到同理心? 某些事情接受他人幫助會不利於心理建設?
我每天上班的公車站牌,都會有位盲人搭車上班,鄉下地方車班很少,而且是那種沒座位不能上的長途車,大家見到他來,都會自動讓他排在第一位上車,為了就是減少他舟車勞頓,排隊之苦,這就是同理心,此外,他到公車站牌前會經過一個四線道十字路口,鄉下地方沒有警示聲,附近店家也會有人主動出來領他過馬路,這也是同理心
接受他人幫助對其不便給於適度的協助,如採買點餐
相對的也體諒店家的難處,給予互相交流這樣也要搞到拿法條壓人? 不利於心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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