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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ini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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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自大的島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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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人生開始
所以我前面也說了 相較於國外的立法模式
國內的規定太死
還是加個"但書"比較好 更能調和雙方的利益 增加店主配合的意願
例如佛州
but the dog guide user is liable for any property damage the dog might cause.


這個但書,在台灣會不會被曲解歪用,我不太確定,
至少,先推動修法吧!

當然,
光是這裡,看到有人濫用「尊重」,我個人是不支持增加這個但書。
舊 2015-06-05, 01:19 PM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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