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人生開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引用:
作者afeiniva
所以大家都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好,
有依據,誰來開店、誰當店長、誰來消費,
都有個準則。

而不是讓某些人濫用「尊重」。

所以我前面也說了 相較於國外的立法模式
國內的規定太死
還是加個"但書"比較好 更能調和雙方的利益 增加店主配合的意願
例如佛州
but the dog guide user is liable for any property damage the dog might cause.
 
舊 2015-06-05, 01:11 PM #19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人生開始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