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人生開始
我想說的是
法律上有個概念: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固然法律上保障自由通行的權利
但是因此認為可以完全不考慮其他因素 無差別的一視同仁 這種觀念恐怕有待商榷
例如日本很多傳統旅館都是使用TATAMI
謝絕招待使用輪椅或導盲犬的顧客(如圖) 硬要曲解為歧視恐怕就太超過了一點
此外 日本的馬拉松盲人可以有"人"伴跑 但是也是謝絕導盲犬參加
所以 店家應該還是可以有些衡量的空間
(當然本案的店長可能反應過度了)
在保護自身利益跟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間
儘量取得一個平衡
而不是動不動就搬出法律 壓迫其他人接受
|
也不是要強迫人
只要店長在門口掛個牌子寫明「盲人與導盲犬不得內進」
我想是沒有人會勉強店長的
說起輪椅, 其實我也有輪椅恐懼症, 為著我們這些顧客著想, 也可否請店長要求那些坐輪椅的傷殘人士, 將輪椅停在店外, 然後爬進店內購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