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ittybug
我們實務上對寄存送達採嚴格主義
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393號裁判:「...倘其送達之處所,雖原為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實際上已變更者,縱令其戶籍登記尚未遷移,該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自不得於該原處所為寄存送達。」
基本上要中招的機率還是小的
況且當地派出所還會貼條子在你家門口,應該很難忽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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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出差兩三個月甚或是被外派半年一年的,就算裝跑馬燈也沒用吧.....
不知道會不會有自肋旅環遊世界一年,回來後發現他不只財產全部消失,還背了幾十億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