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的問題點在於
法院很像是白癡
就算支付命令因為被行為人不鳥而成真
但後來證明所有票據都是假的是詐騙的還是得強制執行
然後法官還會要你去找出是誰偽造的才要幫你撤銷
我覺得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沒錯
支付命令本來就是在加速一些債權的執行有其積極的意義
但為什麼當初立法的時候那些立法的人沒想清楚是不是會被有心人拿來濫用?
連法律的周延性都沒有兼顧到就在那邊亂搞
如果我們的法是抄外國的我猜他們也沒我們寫得那麼爛
每一個法出來都要經過很多的辯論和沙盤推演、攻防才可能定下來
你寫出來覺得有問題應該還要有但書排除一些其他問題
像很有名的刑法關於什麼叫做性 交的定義
我記得在某個版本還陷所有婦產科醫師於不義
有興趣的可以去找來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