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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tty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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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100
引用:
作者Jose Chin
寄存送達......

我們實務上對寄存送達採嚴格主義
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393號裁判:「...倘其送達之處所,雖原為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實際上已變更者,縱令其戶籍登記尚未遷移,該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自不得於該原處所為寄存送達。」
基本上要中招的機率還是小的
況且當地派出所還會貼條子在你家門口,應該很難忽略吧!
     
      
舊 2015-06-04, 11:52 A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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