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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eAndWolf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應該這樣說
1非自願離職。
2離職退保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而離職證明 則須載明離職原因
所謂的非自願離職證明 實際上是離職證明
而重點在裡面寫的理由
而雇主不願開立 則可以直接找主管單位申請
所以這些根本不是重點
所以"被保險人若以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而申請失業認定,仍得請領失業給付,惟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將已領取之失業給付返還"
看到了吧 不是非自願都可以領的
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63848&mp=116003

有興趣的可以看勞基法的第二章
第11條到第19條
     
      
舊 2015-06-03, 03:14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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