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barboo0412
Major Member
 
barboo041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30
引用:
作者暴君
..
原因很簡單
此案跟捷運事件有一點很大的不同
就是行兇時沒有目擊證人,受害者死亡無法指認兇手,..


你這一段讓我想到警察故事成龍抓到那個犯人後, 律師在法庭替犯人辯護的話.

大意是, 律師指警察有一段大概十幾秒的時間沒有看到犯人, 所以不能確定犯人就是他老闆.

其實是他追錯人, 他老闆在這十幾秒的時間上車後被錯認, 於是就被當庭釋放.

沒別的意思, 看看宋士傑就知道, 要凹的話, 話都隨他講.

這東西很爭議性的..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5-06-03, 11:16 AM #7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arboo0412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