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csshih
*停權中*
 
csshi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522
引用:
作者小肥羊
當舖業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075

第 14 條

當舖業應備當票,記載下列事項:
一、質當物之名稱、件數及特徵。
二、質當金額。
三、利率及所需費用。
四、滿當期日。
五、持當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
六、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
七、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
八、責任保險內容。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當票應備有正副二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並應編號順
序使用。

第 21 條

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
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
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


不知道當票怎麼寫的,另外翻遍當舖業法,持當人不還錢,不是走流當程序,難不成樓主是典當品


你少了保人的行政命令解釋
舊 2015-06-03, 10:59 AM #2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sshih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