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075
第 14 條
當舖業應備當票,記載下列事項:
一、質當物之名稱、件數及特徵。
二、質當金額。
三、利率及所需費用。
四、滿當期日。
五、持當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
六、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
七、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
八、責任保險內容。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當票應備有正副二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並應編號順
序使用。
不知道當票怎麼寫的,另外翻遍當舖業法,持當人不還錢,不是走流當程序,難不成樓主是典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