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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暴君
首先
沒有要廢除死刑或幫犯人辯護的意思
只是如果要100%確認人證、物證俱在,才能判處死刑避免再有人枉死的話
那這次的女童割喉案的龔姓嫌犯就不太可能判處死刑了
原因很簡單
此案跟捷運事件有一點很大的不同
就是行兇時沒有目擊證人,受害者死亡無法指認兇手,也沒有監視器錄到行兇過程
警方公佈的行兇過程幾乎都是由犯人的自白書去還原的
所以問題就是,你怎麼知道犯人說的都是實話呢?
既然不可能保證犯人說的都是實話,沒有目擊者跟影像
那就沒有所謂的100%的人證、物證俱在了
因此
如果要100%確認人證、物證俱在,才能判處死刑的話
那很多重大犯罪都不能判處死刑了
包括這次的割喉案在內
那麼判死刑究竟需要多少證據才行呢? 值的再討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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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這次事件最關鍵的部分, 兇手自行承認殺人, 然而過程無人證物證可以佐證.
到底有沒有一起行兇的共犯, 甚至於龔嫌只是頂罪?
目前偵辦應該都不會朝向這方面去懷疑或主動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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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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