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真雁流
現行台灣規定確實是無照歸無照罰責,肇責歸肇責判定,不會彼此影響
依我個人立場,無駕照上路 = 造成他人安全風險上路 = 無駕駛行為上路資格;
但非堅持有駕照的即使違規或嚴重個人疏失暴衝與無駕照發生車禍,即全是 "無駕照" 的錯
所以在肇責上的路權比例,仍是客觀的由第三方人事物判定為準。
認為"無駕照" 應另判為個人行為嚴重失序,不應只是罰款了事,而是屬"非告訴乃論罪 即民稱 公訴罪" (美國部份州別及日本已立法)。
越先進國家在立法上的考量是不同的,非死規定,
歐洲在騎乘機車時,可以不戴安全帽,但不能不戴風鏡 (會罰款而且非常重),因會造成他人安全風險。
底下分享日本駕照合格率
|
駕照合格率在台灣是個笑話吧,每次去監理所辦事看到一堆婆婆媽媽考照亂騎,旁邊親友團還大聲吆喝提示,考照人腳還放下來用滑的,最後也都是睜隻眼閉隻眼讓她過了,只要沒有觸動鈴聲這麼明顯就行,你說哪有什麼考照門檻
今天如果全面回歸正軌,嚴格管制考場紀律及提高考取門檻,你看監理所會被民間罵成怎麼樣,這就是台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