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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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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雁流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228
現行台灣規定確實是無照歸無照罰責,肇責歸肇責判定,不會彼此影響

依我個人立場,無駕照上路 = 造成他人安全風險上路 = 無駕駛行為上路資格;
但非堅持有駕照的即使違規或嚴重個人疏失暴衝與無駕照發生車禍,即全是 "無駕照" 的錯
所以在肇責上的路權比例,仍是客觀的由第三方人事物判定為準。

認為"無駕照" 應另判為個人行為嚴重失序,不應只是罰款了事,而是屬"非告訴乃論罪 即民稱 公訴罪" (美國部份州別及日本已立法)。

越先進國家在立法上的考量是不同的,非死規定,
歐洲在騎乘機車時,可以不戴安全帽,但不能不戴風鏡 (會罰款而且非常重),因會造成他人安全風險。

底下分享日本駕照合格率
舊 2015-05-26, 03:58 PM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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