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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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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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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n_akemi 
				您錯別字滿多的說... 
 
拿建築法規來說"建管單位"的權限您選擇無視,可以說是解釋不同所致,我可以理解... 
您說要講理,很好...您有接觸過工共工程嗎? 
 
一般建管單位只是"監督管理",只要核可的建物在不違反安全的情況下... 
"業主想要改"(通常是建設公司),只要承造與監造同意(通常是營造廠與事務所)不見得要事前報備。 
 
到這裡都清楚? 
現在"業主"就是"市政府",也就是說市政府委託建設公司興建,所以雙方會有圖說與合約。 
先不說少了主要結構柱的問題,光是沒經過業主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停工"只是剛好而已。 
 
光是這點建管就沒有插手的餘地。 
一般營建工地業主都會派員進行勘驗,只要沒驗過馬上就得改到好... 
如果很嚴重得拆,也沒有商量的餘地,搞到雙方要坐下來釐清問題,就會暫時停工。 
 
不為什麼...因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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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用說那麼多啦
 
那81項修改本來就是市府建管處提出來的
 
我給的新聞連結裡有提到
 
明明是他自己資訊不足,卻要說別人資訊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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