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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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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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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睡覺之龍
遠雄形象不好,但這件是還是要講一個理。
您錯別字滿多的說...

拿建築法規來說"建管單位"的權限您選擇無視,可以說是解釋不同所致,我可以理解...
您說要講理,很好...您有接觸過工共工程嗎?

一般建管單位只是"監督管理",只要核可的建物在不違反安全的情況下...
"業主想要改"(通常是建設公司),只要承造與監造同意(通常是營造廠與事務所)不見得要事前報備。

到這裡都清楚?
現在"業主"就是"市政府",也就是說市政府委託建設公司興建,所以雙方會有圖說與合約。
先不說少了主要結構柱的問題,光是沒經過業主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停工"只是剛好而已。

光是這點建管就沒有插手的餘地。
一般營建工地業主都會派員進行勘驗,只要沒驗過馬上就得改到好...
如果很嚴重得拆,也沒有商量的餘地,搞到雙方要坐下來釐清問題,就會暫時停工。

不為什麼...因為他是業主。
     
      
舊 2015-05-24, 08:52 AM #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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