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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Elros
你說有 病患說沒? 除非有第三人證 不然就是死
下面這篇有興趣的 可以看一下
[醫事法學教室] 台北市醫師公會六十週年紀念特刊
手術同意書和定型化契約
本會醫療法制委員/醫療糾紛委員會副召集委員 高添富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六號刑事判決意旨指出:「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乃有醫療法之製定,(修正前)醫療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師應向其本人或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病及危險,在其同意下,始得為之,但如情況緊急,不在此限;』其立法本旨係以醫療乃為高度專業及危險之行為,直接涉及病人之身體健康或生命,病人本人或其家屬通常須賴醫師之說明,方得明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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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 條約寫越清楚越好 魔鬼藏在細節裡
醫院給的合約 應該都是對他們有利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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