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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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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47
引用:
作者Elros
去看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676 號

基本上這招就跟"應注意 而未注意"一樣
除非你能找到第三人證證明病患有理解及了解你的解說
不然就只能在法庭被對方的律師跟法官玩到死

基本上是有簽有保佑但不保沒事 沒簽保證下地獄

其實在我讀法律時還滿多那種應注意未注意的怪事
後來就都修正了
現在大部分都看路權
所以你講的東西以前或許有
但現在可能會減少或沒有
就連我阿嬤因為沒走斑馬線被撞死也根本沒賠
對方無責任(強制有賠)
我阿嬤大概三年前走的
舊 2015-05-18, 07:50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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