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azama
個人認為支付命令要防弊應只能由本人簽收,若送不到本人手上或故意迴避就只好
法庭見。
至於不出庭就是另一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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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庭就一定能解決嗎? 如果債務人拒不出面, 就可以不用還錢了是嗎?
法院能分辦是債務人(被告)真的無法收到公文還是故意迴避拒不出面嗎?
以出國為例好了, 真的有事出國(出差)和捲款逃出國, 法院有辦法分出差別嗎?
今天就算不是用支付命令, 而是提民事訴訟, 起訴書無法送達被告本人時,
還是一樣用寄存送達的程序, 出國的被告一樣收不到, 法院還是開庭, 被告還是沒出庭,
然後法院還是會判原告勝訴, 取得強制執行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