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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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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最大的問題有兩個:

1. 當事人可能在不知情,或被誤導(例如先寄送數百次假的法院文件,讓被害人掉以輕心,這時真的支付命令來了,被害人以為又是假的不理會...)的情況下生效。

2. 被害人受支付命令殘害後,沒有救助管道。甚至就算證明債權是假的也不一定能收回財產。

第二點如果能修改妥善,第一點的問題就不會那麼大。最後詐騙應該修改為十年以上徒刑才對,一堆詐騙害人自殺,不以殺人罪論,實在有失天理。
舊 2015-05-15, 06:45 P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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