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tl
與其捅詐騙集團,不如捅承辦法官,保證司法院馬上送修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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捅承辦法官?
正常程序, 債權人提支付命令的聲請, 法院會通知債務人, 只要債務人提異議(不必理由),
法院就必須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 通常會開簡易庭, 由兩造提出證明或反辯.
如果債務人沒提出反證(辯)甚至沒出席, 那法官就會只採信債權人所提的證明而判決.
但若在支付命令通知時, 債務人不理會或不知道(但公文書仍會用寄存警局方式送達),
當然也不會提出異議, 則根本不會到法官開庭這段, 而是由司法事務官以無異議逕行處分,
請問有什麼理由捅承辦法官? 債務糾紛用的是民法和民事訴訟法, 不是刑法和事訴訟法,
不能對沒有出庭的被告進行拘提, 所以債務人不出庭(或不知道)要出庭, 法官根本不能
做什麼.....
今天反過來, 有人欠您錢故意不還, 您用此人所簽立的借據或本票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對方不提異議或提異議後又不出庭, 那就不能向對方討錢嗎? 您希望制度是這樣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