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週會先聽網友的建議,先到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
我先來講第一個案件(簡易的)
去年6月,於問與答收到一個問題.告知我使用到其商品圖,要求馬上下架(三點半通知,要求五點前下架).
那時有看到,就馬上講商品下架.(後來才發現,對方賣的東西太多了,而且還是以三個公司去賣,有些商品有寫上較明確的公司名,有些沒有,對方認為我沒下架完全)
過沒幾個月,就收到警局的通知,我被告了.
這第一次被告,心中的恐懼是很大的.
後來很積極的跟對方聯絡,要求合解,中間的過程,說真的,以我的想法,真的是蠻糟的.
在警局,警局人員很好心的說要不要幫忙聯絡對方,看能不能就合解掉了.
對方一來,年紀比我小,就開始數落我這邊的種種不是...
說真的,也只能忍啊~接受了對方的下架等等條件後才合解,一回家馬上就處理,馬上連絡對方,結果對方就拖時間,說他要慢慢看,確定都沒有他們的商品才要合解(當初只有這個條件).
我心理覺的還是很毛,就乾脆全賣場商品下掉,看你還沒有理由,結果對方又改口說,你又沒有道歉(再提出第二個條件),我幹嗎同意合解.
我就馬上在寫道歉信寄出,確認對方收到後,請對方同意合解,對方覺的沒有誠意(第三個條件),所以不同意合解,我就再馬上連絡,我會專程不開店一天,去跟對方當面道歉,對方就開始推說他沒空,不用了,結果還是走到法院(地檢署)了....
偵查開庭後,我附上所有當初跟對方的合解過程文件,我是蠻氣的,因為對方出爾反爾多次.
對方算是直接請律師,然後再以三個公司的名義提告,告數百張侵權..有那種沒玩死你不行的想法.
檢查官在事後(到目前都已是第三案了,這三案都是相同檢查官,因為我在二三案警局通知時,警局附上的相關說明,有提到第一案,因為所有的行為是跟第一案有地方相同,因為第一案過程時,我就已經把相關的所有有可能侵權商品,全部下架),我認為當時是很幫我的.
在第一次偵查庭時,對方才知道原來他是不可要求我"不能賣"他家的商品(檢查官告知),檢查官有詢問,要不要先談合解,我們雙方是說好.
對方的律師就直接告知,登報道歉,並不要賣他家的商品為條件,這樣就合解.
因當時在合解室時,因為登報道歉的費用不清楚,所以當時沒有合解完成,就約下次開庭再合解.
等到下次開庭時,對方又改口不要合解了(說真的,之前已經被玩弄過三次說要合解,在一次而以),我反而不訝異了,原因是說,我第一次開庭提供的書狀內容,他覺的有誤導檢查官的情形,為了公平正義,他不同意合解了.
第二次開庭結束後,我就離開了,後來我有看到檢查官有跟對方聊天(我覺的是故意的),隔天我接到對方律師的電話,告知對方要合解.(在這裡確定是檢查官的幫忙,因在第二三案時,檢查官是直接告知我,第一案你因為很努力,我看到了,所以我幫你)
後來就以登報道歉,並不再上架對方商品等條件...最終我是付了5000元登報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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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因第二案是直接賠二萬結束(第一次開偵查庭後).
第三案我的確在檢查官的想法裡,應該算是"沒積極努力詢求合解".
因為第三案,我都已經知道對方明明就是以刑逼民的方式來獲利,我還要故意擺哈哈,我做不下來,忍不下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