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9607
萬一被害人剛好出差幾個禮拜呢?
或是一個人獨居、無親無故,又剛好住院幾個禮拜呢?
這樣不就被有心人有可趁之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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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支付命令公文無人簽收是不會生效的.
那個土雞城主人是收了公文不處理, 表示默認, 才衍生出後續的麻煩.
但我覺得法律上的問題是:
吳男拿"
經筆跡鑑定非朱男所簽本票"去向法院申請支付, 等同是拿一張有寫字的廢紙去申請.
這個支付命令居然無法因後續確認文件有瑕疵而取消, 才是問題.
一般法院若證據有瑕疵, 是可以作原先判決無效的裁決, 為何這個命令反倒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