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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阿婆騎上快車道 沒聽到後方喇叭聲硬遭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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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引用:
作者
Jose Chin
前車煞的住,後車硬要鑽
可以安全煞車避免傷害發生卻沒有做 ,雖然有優先路權 ,但是沒有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讓傷害不違反本意而預見其發生。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二項其所謂「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刑法第二項第 14 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後見之明偏誤」
腳踏車違規變換車道是貨車完成切換車道之後
貨車切換車道當時並沒有任何人可以知道腳踏車會違規變換車道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74年台上字第419號
「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
2015-05-11, 12:07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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