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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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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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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drs
發生車禍時,貨車變換車道早已完成
貨車是直行車,所以有問題的是腳踏車肆意變換車道

不要再鬼打牆了


前車煞的住,後車硬要鑽

可以安全煞車避免傷害發生卻沒有做 ,雖然有優先路權 ,但是沒有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讓傷害不違反本意而預見其發生。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二項其所謂「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刑法第二項第 14 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舊 2015-05-11, 11:57 A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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