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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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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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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6
引用:
作者暴君
你貼的那篇文中
控方能告贏的點是以地上無明顯煞車痕認定駕駛沒有注意路況
而此案中
貨車駕駛的煞車燈亮起與往右閃避的過程行則完整地被後車的行車記錄器記錄下來
所以判決結果會不會一樣就難說了

此外
除了「應注意未注意」
還有個東西叫做「信賴保護原則」
所以可不要以為大撞小
一定是大的輸喔

74年台上字第4219號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id=118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
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
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
、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
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
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
...


腳踏車是變換車道,貨車也是變換車道

小客車可以煞住 小貨車就煞不住這點就說不過去了

台北市有判例行人穿越馬路內側車道煞停,外側車道撞死行人

法官認為內車車輛急煞代表就是有狀況發生

外側車輛應該要注意
 
舊 2015-05-11, 11:50 AM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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