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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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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引用:
作者Jose Chin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撞死了闖紅燈的人還要被判刑?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過失致死 判4個月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綠燈直行也有事?苗栗縣苑裡鎮照相館老闆娘李秋節開車與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又闖紅燈的退休校長黃金柱碰撞,黃傷重死亡,家屬控告李女過失致人於死,原先檢方不起訴處分,黃家不服,聲請再議,認定李女未注意車前狀況,將她起訴,苗栗地院判刑4月,心情如洗三溫暖的李女不服,決定上訴,全案繼續纏訟。

93年6月2日,39歲的李秋節駕駛廂型車,行經苑裡鎮世界路與信義路交岔路口時,車頭與闖紅燈的黃金柱機車右側車身擦撞,當時黃準備到退休前擔任校長的苑裡國小接孫子放學,車禍發生後他跌倒在地,未戴安全帽的頭部受創,送醫急救後死亡。

苗栗檢方勘驗現場,並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認定肇事原因是黃金柱未依號誌指示行駛且未注意右側來車,檢方並送請台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

你貼的那篇文中
控方能告贏的點是以地上無明顯煞車痕認定駕駛沒有注意路況
而此案中
貨車駕駛的煞車燈亮起與往右閃避的過程行則完整地被後車的行車記錄器記錄下來
所以判決結果會不會一樣就難說了

此外
除了「應注意未注意」
還有個東西叫做「信賴保護原則」
所以可不要以為大撞小
一定是大的輸喔

74年台上字第4219號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id=118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
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
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
、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
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
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
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
任。


相同判例
醉男沒走斑馬線 駕駛撞死人無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57553
她未走斑馬線 騎士撞傷無罪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496217/print
舊 2015-05-11, 11:39 AM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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