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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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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496
引用:
作者cys070
以前就一堆人騎人行道
u敗流行讓這問題更明顯而已

有標線的人行道就可以騎
不過還是行人優先…所以麻煩騎車的不要對擋道的行人擺臭臉

我看以後領身份證先考個交通須知好了。

http://www.dot.gov.taipei/ct.asp?xI...35038&mp=117001
引用:
自行車行駛人行道造成行人安全問題

自行車係屬慢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3項規定:『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惟自行車騎乘一般道路上相對於其他機動車輛而言,為一弱勢族群,又近年來自行車族群增加,考量自行車行駛環境及安全並兼顧行人安全之前提下,本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之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並參酌國外設置自行車道經驗及相關文獻,依人行道條件〔淨寬至少2公尺、連續長度超過90%及行人量低於5000人次/小時〕於人行道淨寬達2公尺者開放供自行車通行(即人車共道),且起訖路段皆設有標誌牌面(行人優先),以告示自行車騎士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但若人行道上無設置上揭標誌牌面,即未開放供自行車通行,自行車則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靠道路右側路邊行駛。又自行車穿越路口時與行人產生衝突情形,考量各用路族群需求並同時兼顧其權益及安全,目前交工處已於仁愛路及敦化南北路人車共道路段各路修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6條之1規定加繪自行車穿越道線供自行車穿越使用,因目前尚屬試辦初期,本府相關單位將加強宣導自行車及行人於穿越路口時應各行其道,期能降低自行車與行人之衝突。此外,本府警察局已於96年9月1日起針對自行車較嚴重之違規行駛行為,如闖紅燈、穿越快車道、行駛快車道、逆向行駛等加強取締,未來將請該局將自行車騎乘行人穿越道及騎乘於非開放自行車行駛(人車共道)之人行道列為重要執法項目,以改善自行車與行人衝突之情形,期能達到「人車分流」之最終目標。

點閱: 8673 資料更新: 2012-6-8 14:43 資料檢視: 2014-11-4 11:47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舊 2015-04-30, 10:20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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