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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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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藍色&憂鬱
2008年台北縣就開始用監視器來罰民眾了
2008年台北縣長是誰大家有興趣可以上網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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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他免罰 因為警察違反個資法取得證物
違法取得的證物在法院是不具有法律效果的


我倒是很好奇為什麼一個法官會拿張飛打岳飛
拿非法取得證物的來舉例


非法取證在任何國家都不會被視為合法證物,最有名的例子O.J. Simpsons就是因為警察在重要證物上非法取證,因而沒有被判刑的,攝影取證上面有網友解釋的很清楚,你必須要有告示牌告示,這邊有攝影機取證,否則就有違反法律程序正義的原則,因為法律不是為了罰而罰,是為了讓你守規矩而罰,舉Miranda Warning的例子來說美國警察抓到你的時候,會先宣讀你的權利,若沒有宣讀則是非法逮捕,這就是一種程序正義,相對的在你想幹壞事之前,都應該得到政府警告,即使只是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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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15-04-30, 10:04 AM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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