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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用攝影機拍照舉發,其實要看那個攝影機設立目的是什麼,
對人民權益有侵害的,管制要更嚴格(如超速攝影機),不能用路口監視器當處罰人民的工具,
因為設立之初的審核嚴密度本來就不同了,所以我不贊同用一般監視器舉發違規。
2.要設立違停舉發監視器,應該採取如超速照相機一樣的設立流程,申請、登記、立告示牌,
並且於法有據,像新加坡這樣就很好,讓民眾覺得政府不是偷偷摸摸的。
3.至於有人違規被警察拍照,拍謝,那是視為警察直接對你開單,不用糾結警察攝影或是拍照,因
為你就是現行犯,拍照跟攝影是符合比例原則的。
總之,要用攝影機對人民開單,攝影機設立的目的以及法依據是很重要的,都過了就可以執行。
(其實違停照攝影機審核密度,我認為比照超速照相機就可以了)
阿如果都不修法,直接用一般攝影機開單,這樣是行政權自我擴張,
應該要制衡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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