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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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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albertfeng
這件事應該是她待的那行業太黑暗吧,怪網路言論自由實在莫名其妙


就有人要帶風向
這樣子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就可以敗部復活啦

草案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若主管機關認定網路內容違法,電信事業應於技術可行時,(對使用人)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同條第三項則規定,網路內容妨害公序善俗,電信事業得於技術可行時,(對使用人)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
     
      
舊 2015-04-24, 10:06 PM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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