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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在停車場A到別人的車 不算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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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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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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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對於道路之定義解釋,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準此,停車場並非為公共通行目的為設置,其土地為私人所有,其地上物內所產生之車輛事故糾紛,應歸為單純民事事件;停車場內並非法定道路範圍,即不得援引本條例為處罰。
2015-04-21, 02:23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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