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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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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i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8
哇~~~ 好多喔
不就好棒棒

實在懶的一個個看....一眼看過去找個最嚴重的貪污好了
廉政署查出??? 是蘋果日報吧
連檢查官都懶的起訴

這個東西去年核能辨論的時後...爸爸聯盟一直在提這個
結果被電到說不出話來了
你現在還敢拿出來提....你的懶人包要不要更新一下啊

核技處林俊隆不起訴書(個資上碼版)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dit?usp=sharing

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中說明,並未發現林俊隆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有任何違背明知法令而圖利廠商之犯行。此外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為林俊隆有任何犯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規定「明知違背法令」,「明知」係指據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尚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違背法令與圖得利益間必須具有相當的關聯性。因而裁定不起訴處分。


當然,有些人可能會對這件事的後續非常不服氣,
我已經非常貼心地幫忙想好理由了:

所有的法官和檢察官都被台電收買了啦~
檢察官檔工下去領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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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蘋果日報》101年5月6日以「昧良心 核四房輻射作假 高官放水遭法辦」報導,本案被告臺電核能技術處副處長林俊隆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因無犯意且無不法所得,已於102年11月28日裁定不起訴處分,惟未有媒體追蹤報導還當事人清白。

昧良心 核四防輻射作假 高官放水遭法辦 | 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20516/34232016/

媒體未審先判 法院還臺電副處長清白

針對《蘋果日報》101年5月6日以「昧良心 核四房輻射作假 高官放水遭法辦」報導,本案被告臺電核能技術處副處長林俊隆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因無犯意且無不法所得,已於102年11月28日裁定不起訴處分,惟未有媒體追蹤報導還當事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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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採購品合乎規範

《蘋果日報》報導指稱林俊隆「在會議中強勢主導,讓揚合得以用科技協進會的驗證報告護航不良品過關」。此案起因為民國96至97年間執行「其它廠區電氣導線管及配件材料採購案」時,其中屬於「非核能安全」等級的第一分項由揚合實業有限公司得標。揚合公司於履約時交貨的「防輻射防水可撓性金屬導線管(Liquidtight Flexible Conduit, 簡稱LTFC)」未提供符合「IEEE 383(美國電器工程師擬定規範)」證明文件,不符合契約要求,臺電龍門施工處要求廠商補提相關證明文件。

揚合公司主張採購規範中對LTFC標註「核能級」,應不適用其所供應的「非核能級」產品,因IEEE 383為「核能級『電纜線』」之測試規範,揚合供應的為「非核能級防水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因此要求臺電澄清「非安全級」金屬導線管要如何測試才能符合IEEE 383的要求。臺電召集會議結論為「廠商可循工信機構之測試,證明其產品之性能」,並要求廠商執行指定標準的輻射強度測試。

揚合依據臺電決議,從已交貨產品中選5支不同管徑樣品的ZHUA型防水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委託財團法人核能科技協會送請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測試,核研所依照IEEE 383規定的5×10^7 雷得(Rad) (在圍阻體內使用40年的累積輻射劑量)輻射照射方法測試後,結果產品沒有剝落、連續起泡、裂開等無法維持包覆及防水功能之現象,因此判定合格,並出具測試報告書,臺電即據以驗收。核研所測試之輻射強度約為使用區域最高累積輻射劑量的40倍。

註:1 戈雷(Gy) = 100 雷得(Rad)

依照奇異公司(GE)所發行之「現場偏差處置報告」(Field Deviation Disposition Report, FDDR),防水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是用來保護其內部之電纜線,並提供地震或設備震動時,剛硬的導線管和終端設備之間的撓性連接。在功能測試時,並不考慮導線管之防水功能,而且導線管本身並不執行安全功能,也不需去確保安全相關設備之可用性,也不會故障而不當影響安全相關設備之功能,所以不論導線管是安裝在「安全級電氣線路」或是「非安全級電氣線路」,防水可撓性金屬導線管都是非安全相關。

奇異公司(GE)強調,一次圍阻體內所有撓性導線管都沒被覆(Jacket),其他更低輻射地區撓性導線管根本不需要防水防輻射之被覆(Jacket)。本案所採購的導線管是用在有輻射但劑量較低的汽機廠房,汽機廠房輻射劑量保守估計約1.2×10^6 雷得,臺電要求廠商的測試劑量是5×10^7 雷得,已屬相當保守的標準。而臺電詢問規範的原作者GEH公司,GEH甚至認為圍阻體之外輻射強度不高,根本不需要輻射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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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層層把關如何放水護航?

林俊隆在案件審理時說明,核能技術處所頒發的採購規範,通常是委託外國顧問公司編寫(通常為奇異公司或石威公司),規範分為採購規範與施工規範,編寫後交由核技處彙總編成採購規範,兩種規範均送交施工處進行採購。施工處由於不瞭解廠商交貨的導線管的鍍鋅厚度13微米是否符合40年的要求,技術單位查證僅5微米就能符合規範要求。鍍鋅厚度消耗每年低於0.5微米,13微米計算遠高於26年,且依照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RC)的NUREG1801技術手冊及核能電廠使用說明,「鍍鋅在室內使用不需考慮年限」,本批採購電纜均用於室內,故會議決議產品符合規定。

本案為廠商與施工處電器組對貨品如何達到規範要求產生爭議,找督導組進行協調,因「防水可撓性金屬導線管」與「電纜」不同,因此找核能技術處討論,核能技術處表示本批電纜為非安全等級,用於一般廠房,汽機廠房雖屬一般廠房,但仍有輻射,不過與核能安全無關(核能安全設備係指在事故時用以確保反應爐壓力邊界的無整、確保機組在停機情況、防堵輻射線外釋的重要設備)。

技術單位說明產品已經過防水可撓性金屬管線管要求的UL360規範測試,技術處三位承辦人開委託單查詢,由施工處開詢問單給技術處回答。技術處收到詢問單後進行評估,施工處依據評估結果執行。輻射測試標準為技術處提供,非林俊隆指定。林俊隆在會議中表示:「若產品缺少輻射測試,可循找合格單位進行測試。」而在另一次林俊隆未與會的施工單位與技術處的內部討論會議中,決定引用IEEE 383標準。

之後施工處發函給廠商要求依照IEEE 383標準測試,林俊隆在此次標準中要求廠商於一個月內完成檢驗報告。林俊隆說明測試結果如過關就驗收,未過關就退貨,是否執行扣款與他無關,他也與廠商無金錢往來,相關會議前廠商也沒有找他。所有會議紀錄均要上呈至施工處處長邱德成,在處長同意後會議正本會章至副總施弘基。林俊隆的工作主要是協調解決廠商與龍門施工處對履行合約所產生的爭議。



引用:
作者藍色&憂鬱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p?p=1083697811&postcount=1

官員說,「台電應該不是故意裝錯,而是沒有常識。我們罵他們,他們回說:『對不起,我們智能不足!』」台電和廠商還有個嚴重的問題,就是英文看不懂,錯誤解讀美商奇異公司設計圖和施工規範。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82&postcount=67

廉政署查出,台電核能技術處副處長林俊隆(54歲)涉嫌在5年前驗收一筆2億6千萬元電氣導線管路採購案時,竟放水護航,讓廠商以不符防輻射規格的低價次級品濫竽充數,圖利業者數千萬元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924&postcount=1
針對核四工程圍阻體牆嵌保特瓶,引發社會各界高度矚目,台電表示,研判保特瓶可能是施工人員攜帶的飲用水,因不慎掉落未即時發現,此為單一個案,96年發現後已處理改善,並獲原能會同意結案,不會影響安...
舊 2015-04-17, 09:37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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