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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悍將刘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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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675
引用:
作者我部悍將刘刕
上面講的是時效進行中的承認債務,接下來要講的是時效完成後的債務承認

很多人在接到支付命令時,會被上面開出的條件(例如:利息追溯既往,原本66000+回朔10年利息=變成99000)嚇到不知所措,直接打電話過去協商

假如這個時間點,早已完成了消滅時效(2~5年),那算不算承認呢?

因為反應不熱烈,所以小弟我先暫且賣個關子


關於時效完成後的債務承認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對於債務所為之承認,必須債務人為承認時已知時效
完成,而仍為承認債務之表示,始可認為其有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若債務人不知時效完成,對於其得享受時效利益之事實尚無所悉,其所為之承認,自無從推認有默示同意拋棄時效利益之意。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七號

案由摘要: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2 期 24-3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44 條 ( 91.06.26 )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44 條(91.06.26)
舊 2015-04-11, 05:13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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