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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stm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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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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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肥羊
要塞堡壘地帶法 (民國 91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 (含水域) ,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第 2 條 要塞堡壘地帶之幅員,以要塞、堡壘各據點為基點,或連結建築物各突出部之線為基線,自此基點或基線起,至其周圍外方所定距離之範圍內均屬之。

第 3 條 要塞堡壘地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二兩區,天空則分為禁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交通及居民狀況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或基線起至外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外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

據點,建築物為中心來劃設,除非是露天停放,不然他們參觀點怎麼說也是要塞、堡壘內,還不是要塞堡壘地帶的第一區,第二兩區。

就算是露天停放AH64E,在什麼狀...

不用糾結了啦
都只是高官們的狡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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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04-08, 07:59 PM #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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