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5484
你錯了, 想要是一回事..
想要以"香港模式"加入又是另回事!
後者是中國一直想幹, 台灣不太可能接受的事..
最少最少該給個"超過自治區"級的名號, 不管實質上差別很有限..
一個國家該爭取的主權跟國格, 仍然有其必要及底限...
該爭取就該爭取, 豈能在背後訕笑這些努力? 這是沒有是非!
我們來設想個狀況, 現在歐盟不少國家債台高築, 很難混下去..
甚至像希臘這沒外援就等破產的國家在內..
老共出面說我給個五百億, 甚至一千億美金, 你希臘變成我中國一部份..
特別自治區, 行政區, 中國不派統治官, 希臘人自治...
五十年不徵稅, 這等優沃到流滿地球的油的好處...
就算希臘再爛, 再貪腐, 再想收中國黑錢的執政者, 敢答應嗎? 能答應嗎?
反過來說, 如果這條件給台灣, 你會不會說"條件這麼好, 那就賣了吧? 堅持什麼?"
當然, 我相信除了閣下之外, 台灣應該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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