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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沒喊學長遭灌酒 男大生狂吐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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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h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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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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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PEP
強制罪,傷害罪,最重處三年 <=== pollo (●’Д`)ノ
過失致死,最重處兩年 <=== pavone ヽ(’∀‘●)ノ
怎麼會是過失致死?
過失致死應該是因一個法律上不犯法的行為而意外導致對方死亡
才是過失致死
強灌酒這是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
若對方死了這應該是傷害致死吧?
至於傷害致死罪可重多了
起碼七年起跳
2015-03-25, 08:19 PM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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